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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 of GOFA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

各项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

一、  会员大会制度;

二、  理事会制度;

三、  监事会制度;

四、  民主选举制度;

五、  信息披露制度;

六、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七、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八、  财务管理制度;

九、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十、  社会监督制度;

一、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四、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协会理事人数达3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2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协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协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协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45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45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协会开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协会开展活动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协会开展活动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协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协会开展活动的信息动态,对本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开展活动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七、重大项目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佛山市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XXX运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XXX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重大项目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协会开展活动论坛及相关交流平台;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对协会开展活动运动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协会《章程》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八、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一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九、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业务和项目管理及为会员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和项目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情况,监督、执行财务纪律。

()积极为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促进协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加强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联系,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财务部由会计和出纳人员组成。

第四条 会计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

()进行费用计划、核算和分析,督促有关部门降低开支、节约费用;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严格支票、电子汇票管理制度;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完成其他工作。

(二)财务工作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秘书长、会长等。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组织监交。

(三)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秘书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第十八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秘书长签字。秘书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四)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秘书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五)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作为非赢利机构,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有计划,保重点,严格各项经费开支。

一般日常业务及活动开支需经请示秘书长同意,开支后的发票需报请秘书长审批方可报销;

购置办公设备一次性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需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方可报销。

协会理事会成员、名誉秘书长、名誉会长等非秘书处工作人员开支费用,需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发票及报销单经秘书长或会长签字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七条 当月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职员工资表,交秘书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通过银行(或现金)次月15日前发放,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手人、监收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秘书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七)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协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协会财物的;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协会款项的;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协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广东省户外家协会字”。“ 广东省户外家协会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广东省户外家协会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协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本协会主管会计或者指定负责人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协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协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一、社会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增强协会与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社会监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机制,提高协会服务质量,促进协会管理体制的规范发展。

第三条 协会社会监督的形式:

(一)开通各种形式的监督反馈渠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投诉及提出的意见。

(二)建立协会信息反馈制度,不定期的向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理事会成员、社会公众发出“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征求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不定期走访制度,听取各方面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向理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协会服务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协会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一)公开协会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上岗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等内容的胸牌。

(二)公开协会基本情况、协会章程、理事会、规章制度、业务情况、服务动态等信息。

(三)公开重大活动内容及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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