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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简称:户外协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Outdoor Furniture Associations  (缩写:GDO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为了推广和普及户外家具在广东的认知和运用、共同构建户外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等目的,由广东省内从事户外家具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佛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活动。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户外家具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疏通渠道,为企业服务。开展行业基础调查,对行业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简报,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行业各类主题展会,推动行业发展;举办各种类型设计师交流活动、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十环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或支持的项目;帮助会员拓展商业融资渠道。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一)    专营或主营定制户外家具行业生产、销售、服务、研发等的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后成为行业会员。

(二)    其他与户外家具行业相关的单位、如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关联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户外家具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享用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它根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38000元人民币;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应于每年的12月交纳次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退出本协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选任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等事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若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任期两年,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代表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立轮值会长,每一季度或半年由1名常务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含换届和届中调整)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出候选人(首届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需有半数以上有效票(含选候选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设立轮值会长,每一季度或者半年由1名常务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会长委托单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专职,列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及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会议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禁止事项

第四十八条  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都不得使用其所担任的本协会职务头衔进行商业性质的宣传,本协会所有成员可以统一使用“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称号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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